各处室、系: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强化学校安全管理与监督,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保障学校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安徽省淮北工业学校安全责任划分及责任追究制度》。现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精神,落实责任,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16日附件:《安徽省淮北工业学校安全责任划分及责任追究制度》附件:安徽省淮北工业学校安全责任划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形成“工作有人抓,隐患有人查,整改有人督,责任有人担”的安全工作机制,保障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和省市校园安全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校长、党委书记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校级领导是各自分管领域和部门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系主任是所在系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班主任是所任教班级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任课教师是其上课期间所任课班级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各处室主任是所在处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岗位工作人员是其所在岗位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教学、实训设施设备“谁使用、谁负责”;校舍、场所、岗位“谁主管、谁负责”;师生活动“谁组织、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
第四条 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的安全职责
(一)督查门卫、校园巡逻、监控室值班、宿舍管理、课堂、实训室和专业课教室等岗位人员的到岗情况和安全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难以解决的及时报告;
(二)督促安保人员在中午、下午放学到晚自习之间、晚自习下课到熄灯之间等重点时段,加强校园巡逻,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三)督促宿舍管理员夜间查铺,杜绝本校学生夜不归宿和校外人员在学生宿舍留宿;
(四)晚上熄灯后,检查各楼宇是否锁闭,重点部位物防、技防设施设备运转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因值班人员违反值班制度、脱岗、管理不到位、督查不及时而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值班人员负直接责任;带班领导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系(部)和职能处室的安全职责
(一)系(部)
1、负责本系使用的教学楼、实训楼(含音乐楼、艺术楼)以及楼内的教室、办公室、会议室、实训车间、琴房、舞蹈房的安全管理,预防公私财物被盗,预防教学实训设施设备人为损毁,保障用电、用火安全;
2、加强本系使用的各类教学、实训设施设备的安全隐患排查,排查出的安全隐患以书面形式报综治处,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3、加强本系学生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预防学生自杀、斗殴,预防学生因安全知识缺失导致其他意外伤害事件;
4、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预防师生间发生冲突或导致意外事件;
5、落实学生考勤制度,及时了解缺课学生的去向,并根据情况联系家长或向学生处报告;
6、建立健全本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
7、因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导致本系责任范围内的财物被盗、设施设备人为损坏、师生伤亡和其他责任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结论,追究系主任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二)办公室
1、负责档案室和各类档案、文书的安全管理(防火、防盗、防霉变、防泄密);
2、负责学校会议室、报告厅以及其它由办公室实际使用场所的安全管理;
3、负责学校公务车辆的安全管理;
4、负责校园网站和学校信息的安全管理;
5、负责学校公章的安全管理;
6、负责学校的信访稳定工作;
7、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
8、因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导致公务车辆重大交通事故、信息安全事件和其它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结论,追究办公室主任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三)教务处
1、负责图书室、阅览室、教材保管室以及其它由教务处实际使用场所的安全管理;
2、负责学籍档案的安全管理;
3、负责对教师教学工作的常规管理和日常监管,预防因教师不负责任而导致上课期间的安全事件;
4、加强对体育课的管理,预防意外伤害事件发生;
5、建立健全属于教务处管理范围内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
6、因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导致教务处责任范围内的火灾、人身伤害事件和其它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结论,追究教务处主任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四)学生处
1、负责组织实施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管理;
2、负责监督检查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3、负责升旗仪式、课间操和学生集会的安全管理;
4、负责校园电视台的安全管理;
5、负责资助中心的安全管理;
6、负责调查处理校内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7、建立健全属于学生处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
8、因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导致学生意外伤亡、学生间发生严重治安或刑事案件和其它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结论,追究学生处主任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五)实训处
1、负责实习实训期间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监管;
2、负责对实习实训车间和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管;
3、负责指导、监督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和专业教师按安全规程实施教 学和训练;
4、建立健全属于实训处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
5、因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导致学生意外伤害事件和其它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结论,追究实训处主任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六)招生就业处
1、负责招生期间招生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监管;
2、负责顶岗实习学生的安全教育和跟踪服务;
3、建立健全属于招生就业处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
4、因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导致交通事故和其它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结论,追究招生就业处主任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七)后勤处
1、负责校舍、教学实训设施设备、校园安全“物防”、“技防”设施设备、水电气设施设备的更新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2、负责监管学校用水、用电、燃气和食品卫生安全;
3、负责监管食堂、超市、校医院、浴室和学生宿舍的安全;
4、负责教师休息室的安全管理;
5、建立健全属于后勤处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规范和安全责任;
6、因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导致食物中毒、触电、火灾、因建筑物倒塌或设施设备缺陷导致的伤亡事件和其它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结论,追究后勤处主任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八)基财处
1、负责学校财务账册、现金的安全管理;
2、负责会计室和本处室重要安全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并整改;
3、建立健全属于基财处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规范和安全责任;
4、因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导致财物被盗、因基建施工或质量缺陷导致的伤亡事件和其它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结论,追究基财处主任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九)团委
1、负责学校广播室的安全管理;
2、负责由团委组织的学生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
3、建立健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岗位人员安全规范和安全责任;
4、因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导致学生伤亡和其它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结论,追究团委书记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十)科研处、工会、监察室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属于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对本部门使用的设施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并整改;对由本部门组织的活动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十一)综治处
1、负责制定学校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负责监督检查各系(部)和处室安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联系当地公安、消防、综治等部门,净化、优化校园周边环境;
4、负责全校的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和更新、添置;
5、负责监管门卫和校园巡逻工作,预防社会闲散人员进入校园,预防发生校园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6、负责校园内各类车辆的管理;
7、负责排查全校范围内的各类安全隐患,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
8、负责调查处理或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校园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9、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重大校园安全事件;
10、因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导致校内交通事故、火灾、校外人员在校内滋事导致师生伤亡和其它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结论,追究综治处主任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安全隐患的排查、报告和整改
(一)全体师生人人都有排查安全隐患的责任和义务,各系(部)、处室负责管理范围内安全隐患的排查,综治处负责对校园公共(未列入系和处室职责范围的)部位和场所安全隐患的排查。
(二)个人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系(部)或处室负责人报告,系(部)和处室负责人将平时发现的或集中排查时发现的安全隐患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部门,整改部门不明确的,报告综治处,由综治处向整改部门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的送达和接收要有当事人签字确认,报送人或部门要留存备案。
(三)整改部门接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要及时整改、排除安全隐患,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报告隐患的部门或个人。本部门确实无力整改的,要及时报告校长和上级主管部门。
(四)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和整改通知书可作为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佐证材料。
第七条 安全责任书的签订
(一)校长将全校安全责任进行分解,与各分管领导、系(部)主任、处室负责人分别签订安全责任书。分管领导的具体分工以文件为准。
(二)系主任将本系安全责任分解细化,分别与系副主任、各科科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以及本系其他工作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
(三)处室负责人将本处室安全责任分解细化后,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和要求,与本处室工作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
(四)所有安全责任书一式三份,签订双方各一份,学校综治处存档一份。
(五)一旦发生安全责任事件,根据安全责任书所规定的安全职责,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安全责任的追究
(一)对未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规定履行职责,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二)凡有证据证明部门及其负责人切实履行了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本部门及其负责人不存在管理过失的,可以减轻责任或免于追究责任。 可以作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系(部)、处室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
2、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划分及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书;
3、日常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的原始材料;
4、安全隐患排查的原始记录及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5、事故调查结论。
(三)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和安徽省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