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8】52号
关于印发《淮北工业与艺术学校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各系部:
现将《淮北工业与艺术学校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1月7日
淮北工业与艺术学校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学校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责任同担、利益共享”为原则,从发展方向、战略布局、制度建设、机构设置等方面,全面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创新校企合作运行机制。
第二条 目的与意义
校企合作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业学校实现社会服务职能的重要途径,是人才培养要求的一种重要模式。校企合作的目的是搭建人才培养平台,培养实用型高技能人才;同时,充分利用和整合企业、政府等多方资源,通过优势互补,实现多方互利共赢,最终为区域经济发展服务。
第三条 目标与任务
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学校与企业、政府之间在实习实训、人才培养、职业培训、科研及技术服务、毕业生就业、企业人力资源储备与培训、技术创新、地区创新型项目扶持、产业发展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立足地方区域经济发展实际,实施多元化办学模式,优化学校专业设置,从而整体上提高学校的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科研工作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为企业的技术革新以及区域的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合作原则
校企合作坚持“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校企合作项目必需符合人才培养以及产业发展的要求。学校着力发挥人才资源、技术资源、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优势;企业发挥实践经验、设备和技术、资金利用等方面的优势,政府管理部门发挥资源协调等方面的优势,最终实现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第五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系部、处室与国(境)内的企业及文化团体等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就业、招生、科研、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共建企业、项目创收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六条 组织机构
校企合作实行“项目管理”。学校自上而下设立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校企合作处、校企合作项目组三级管理机构,形成一个相对完备的管理体系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具体职能如下:
(一)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
学校校长担任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主任,分管教学、科研、后勤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人、校企合作处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培训中心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后勤处负责人等组成。下设常务机构为校企合作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项目的论证、制定校企合作战略,发挥整合及资源协调梳理优势,加强校方、企业以及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等三方的联系,协调三方的互动,共同推进校企双方以及区域经济的发展。
(二)校企合作处
校企合作处执行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的决定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负责合作项目的管理、协调。建立和强化质量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自我完善机制,跟踪反馈机制、绩效评估机制等保证合作项目科学、规范地运行,更好地满足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培养以及区域经济发展实际的需要。
(三)校企合作项目组
项目组,随项目立项而建,随项目结束而终止。由校企合作处指定人员担任。小项目可由一人担任,大项目可由多人担任,但一般不超过5人。选派其中一人担任项目组长。项目组长负责整个项目的运营实施,按项目实际情况明确相关的责、权、利分配。
第二章 内容要求
第七条 合作条件
(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进行了国内工商注册以及民政部门注册的法人单位或社会团体。应属国家和地方的支柱产业企业或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具有持续提供同类产业先进技术信息的能力,提供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教学平台,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合作项目应符合学校的定位和发展需求,基本符合学校实训基地的设备仪器的配置条件,合作企业提供的设备、技术、管理应达到同行业的先进水平;要与教学紧密结合,具有较强的教学性,能促进教学水平的提升;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符合地区产业发展实际,具有较为广阔的发展前景以及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
1、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2、实行双重收费、加重学生和家长经济负担的情形;
3、不具有相关培训资质的情形。
第八条 合作内容
1、合作开展师资培养:技术人员相互兼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企业为学校进行教师培训,每年安排部分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提高教师的专业技能水平;学校为企业兼职教师培训,提高企业兼职教师的教学水平。
2、合作开展专业建设和课程开发:各专业应建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学校不定期邀请企业代表举办专业建设研讨会、讲座,每学年邀请企业专家为学生毕业设计进行指导和考评。
3、校企共建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学校在企业挂牌设立“淮北工业与艺术学校实训基地”,企业在学校挂牌设立“××人力资源培训基地”。双方均同意在对外发布信息中使用共建基地的名称。
4、学生顶岗实习;
5、合作开展培训:积极开展“订单式”培养、社会培训,加大学生与企业的参与;不定期为企业生产一线人员进行培训。
6、合作开展科研技术服务:发展校企科研开发项目,走产学研相结合之路,提供共同参与开发科研项目、技术服务的机会,校企联合进行技术开发和推广。
7、合作设立企业团体:发展校内校外共建企业。
第九条 合作方式
(一)合作培训方式
引进设备(软件)或资金,既用于我校学生实习,又用于面向社会的培训。如外训基地,校内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等.
(二)合作生产方式
引进设备(软件)或资金,进行公司实体注册,既可用于实际生产,增产创收,又可让学生在真实环境下实习,如校办企业等。
(三)合作研发与技术服务方式
引进设备(软件)或资金,或无需引进设备,合作研发企业急需的项目或技术攻关,或帮助一些个人团体进行智力成果转化等。
(四)综合方式
除引进设备(软件)或资金外,成立合作机构,合作的功能呈多样性:可提供给学生实习;或提供面向社会的培训;或用于生产;或用于研发或技术服务。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运作流程
(一) 立项申请
各系、部门引进校企合作项目前,应与拟合作单位在较为深入地协商、酝酿基础上,向学校校企合作处提交合作方案以及项目建议书。校企合作处进行项目初步评价审查,报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组织项目论证。
(二)项目论证
对于涉及学校人、财、物的校企合作项目,由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召集有关校领导、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校内专业带头人、校外专家等对合作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合格后,提请学校党委审批,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拟定合作协议书
对于确定立项的项目,由合作双方充分协商,在学校统一制订的校企合作协议文本框架的基础上,补充完善具体条款,形成校企合作协议书初稿,经党政办公室和学院法律顾问审查并报校领导批准后签署。
(四)签署协议
不涉及学校人、财、物的校企合作协议,经各系领导班子研究,由校企合作处审查后,上报分管校长签署;涉及学院人、财、物的校企合作协议由学校法人代表签署,并举行签约仪式或典礼,相关资料由校企合作处进行整理、归档。
(五)项目报备
校企合作协议及方案签署一周内要将合作协议等书面材料复印件报校企合作处备案,并报送财务、教务以及所牵涉系部等需要协作的有关职能部门。
(六)项目实施
每个项目在立项之后,落地之前,参与方均需签订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明确参与方的责、权、利分配问题,以保证项目顺利、高校实施。相关文件要在校企合作处及时进行存档、报备。
(七)项目监控
校企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校企合作处、财务、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履约情况,并做好项目实施的协调工作。
(1)项目负责人要签订责任书。明确职责与任务,按时按量完成任务。要负责企业、学校、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及时、妥善处理项目合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2)接受学校对项目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项目负责人要全面负责项目的自我管理,应保存好项目全部资料,记载从项目申请、立项、开展到结项全过程的重要资料。填写《校企合作项目进程表》。经项目自身所涉及的系部、科室审核后报校企合作处备案,由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审定。学校对合作项目进行的检查,一般采取工作汇报、现场了解与调查、讨论会等形式。项目负责人须填写《校企合作项目检查表》并报校企合作处,由校企合作处负责组织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组是否按计划投入产学研合作建设力量,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要求;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否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必要的条件;阶段性成果和初步效果如何;下一步合作方案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具有力度等。
(3)校企合作项目到期或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填写《校企合作项目验收表》,上报校企合作处,并由校企合作处负责组织项目检查验收工作。项目负责人应进行结项总结,将结项材料报校企合作处。需要进行研究成果鉴定的,由项目负责人向校企合作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批准后,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项目负责人应负责将鉴定成果在教学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中落实,并推广应用。
(4)校企合作项目的结束
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写出一篇校企合作项目的总结,其内容应包括:直接、间接引进资金或设备、通过项目培养学生情况,对专业建设、实验实训条件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技术服务、社会培训、国际合作、学生技能大赛、人才素质培养、校园环境建设、学校增产创收等方面作出总结,分别交所在系,科室,学校档案室、校企合作处存档。
(八)项目考核
校企合作项目将实行年度考核制度。主要从校企合作共建企业团体、实习实训基地、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师资培养、学术科研、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进行年度考核,并按照协议规定检查履行情况。
(九)绩效评价
(1)协议履约情况:
(2)培训性项目考核
(3)研究与技术服务性项目考核
(4)生产性项目考核
一票否决:凡合作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视为不合格。
(十)资料归档
校企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档案资料(含图片、音像资料),由项目
本身所涉及的各系部、科室负责整理,并按项目整理归档,及时报送
校企合作处进行资料的整理和归档。校企合作处要对立项项目进行逐一追踪,并
进行编号,建立电脑档案,及相关的文字与实物档案。
第四章 奖惩管理
第十一条 奖励措施
对成功引进合作项目的教职员工以及本校学生,视项目具体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执行规定。
(一)合作项目的奖励
(二)项目补贴奖励
(三)年度奖励
(四)校企合作创新奖励
同时,学校每年召开校企合作工作总结会,对当年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在校企合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并与年终处室目标考核、个人职称评定及评优挂钩。
第十二条 惩罚措施
违反下列规定,在校企合作工作过程中给学院造成损失和影响的责任人要予以处理和惩罚。
(一)未经校企合作处立项,个人擅自以学校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造成学生投诉等恶劣影响者,学校将予以行政记过、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合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并未通知校企合作处,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责任人承担。
(三)合作项目直接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学生未进行安全教育,造成学生人身受到伤害者,应承担主要责任。
(四)项目实施中期评估不合格,校企合作处有权责令项目负责人会同相关企业整改,并暂停项目经费的投入。在规定时间内仍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将予以取缔。
第五章 权资管理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各系部、科室应明确合同(协议)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明列场地、房屋、仪器设备清单。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中的费用支出、收入以及对外服务收入中学校的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不得体外循环或私设小金库。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学校与国(境)内的事业、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单位的开展的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校企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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